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1359篇)
一、单选题
1.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2011年卷一39题,单选)
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 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 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3节>准据法的确定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根据该规定应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最密切的州法律。故ACD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正确,当选。 2.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38题,单选)
A、应适用与该票据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应适用里斯住所地的法律
C、如依据中国法里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D、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应驳回起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关系中当事人行为能力认定的法律适用。
A项,《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法律对于债务人的行为能力有明确的规定,适用其本国法律即甲国法律或者行为地法律即中国法律,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所以A错误。
B项,里斯的住所地并不一定位于甲国或者中国,所以适用住所地法律是错误的。所以B错误。
C项,若依据中国法即行为地法里斯
3.英国人施密特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39题,单选)
A、施密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英文书面材料,无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B、施密特可以委托任意一位英国出庭律师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
C、如施密特不在中国境内,英国驻华大使馆可以授权本馆官员为施密特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D、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已制发调解书,但施密特要求发给判决书,应予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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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3节>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事诉讼。
A项,《民诉解释》第527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A项错误。
B项,根据该司法解释第528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入”,同时,代理涉外民事诉讼应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依据该条第2款与第3款,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才能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可见,外国律师原则上不能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
4.关于涉外继承,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有关外国人继承在华遗产的争议,可由主要继承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B、有关华侨在中国境内的遗产继承纠纷,其遗产所在地的任何一个中国法院均可行使管辖权
C、有关外国人继承在华遗产的案件,中国法院可能适用外国的实体法律裁判 D、中国公民继承外国人在华的遗产,应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6节>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AB错误;
《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选项C正确、D错误。
5.甲国人阿里,住所位于中国大连,2005年阿里因病于中国上海医治无效身亡,阿里生前在日本购买别墅一栋。阿里去世后,阿里的子女对别墅的继承权产生争议,起诉至中国大连某法院。查日本《法例》,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死者最后的住所地法即中国法,而依据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依据我国法律,法院最终应当适用哪国法律裁决本案?( )
A、甲国法 B、日本法 C、中国法
D、日本法或者甲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中国对反致的态度 【答案】:B 【解析】:
我国不承认反致制度,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仅包含外国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外国法中的冲突制度,因此此案应当依据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进行审理,而不再适用日本的冲突规范发生间接反致适用中国法,或者发生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而适用甲国法,故本题应当选日本法。
6.中国甲公司将其旗下的东方号货轮光船租赁给韩国乙公司,为便于使用,东方号的登记国由中国变更为巴拿马。现东方号与另一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某海域相撞,并被诉至中国某海事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37题,单选)
A、两船碰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
B、如两船在公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C、如两船在中国领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
D、如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在租赁期间将东方号抵押给韩国丙公司,该抵押权应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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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中国关于船舶碰撞侵权的法律适用。
两船相撞,如果悬挂同一国籍船旗,适用船旗国法;如果未悬挂同一国籍船旗,侵权行为地
在一国领土范围内,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在一国领土范围内适用法院地法。本案中可推定是两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船舶发生碰撞,因此直接适用船旗国巴拿马法,ABC错误;光船租赁之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登记国法,D正确。
7.中国北京康达尔科技公司与甲国法拉德公司共同投资在甲国设立合营企业,后甲国法拉德公司以中国康达尔科技公司违约为由诉至甲国法院,甲国法院判决中国康达尔科技公司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由于中国康达尔公司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甲国法拉德公司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承认并执行甲国法院的判决。下列哪项不能成为我国法院拒绝承认甲国法院判决的理由?
A、甲国为两审终审制,该判决为一审判决且未过上诉期
B、甲国与我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任何司法协助条约,也不存在司法协助的互惠关系
C、中国康达尔科技公司为我国军工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导致某些军事机密的泄露 D、中国公司主张该案为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应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D 【解析】: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282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对申请或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并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据此,选项AB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
8.中国人李扬1993年赴美国留学,毕业后在美国定居并工作,在美国有房产、现金、股票等。2013年6月,居住在中国的李扬之父李天宁向中国某法院起诉,指控李扬自2011年4月就未向其支付赡养费。依我国《法律适用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没有关于赡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B、如美国法对李天宁有利,法院应适用美国法 C、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因为李天宁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 D、如美国法对李扬有利,法院应适用美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9.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35题,单选)
A、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的,法院应当协助当事人查明该国法律 B、该案适用的甲国法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C、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D、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3节>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法的查明。
A项,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应当提供,法院无协助义务。所以A错误。
B项,根据本法第9条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适用的甲国法并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所以B错误。
CD项,根据本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10.2011年9月,中国籍14岁少年华安赴美读书,其父好友韩国人权智男(定居于美国)为其在美期间的监护人。现有关华安监护的纠纷由中国某法院受理,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只能适用美国法律,因华安在美国留学 B、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因华安为中国籍 C、只能适用韩国法律,因权智男为韩国籍
D、应适用美国法、韩国法或中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华安权益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11.北京某公司经理王某携带以新加坡某银行为付款银行的汇票一张,赴东南亚办理业务,
途中在香港不慎将该汇票丢失。根据我国《票据法》,失票人王某请求保全票据权利适用何地法律?
A、中国 B、新加坡 C、中国或者新加坡 D、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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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应为新加坡。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12.侨居甲国的中国公民田原在乙国旅行时身亡,未留有遗嘱。其生前在丙国某银行寄存有价值100万美元的股票、珠宝,在中国遗留有价值700万人民币的房产。田原在中国的父母要求继承这批股票和珠宝。我国与甲乙丙三国均无有关遗产继承的特别协议。依我国法律,前述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适用哪国法律?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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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6节>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13.我国“协航”号轮与甲国“瑟皇”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协航”号轮返回中国后,“瑟皇”号轮的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协航”号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根据这一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故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法院无须查明
B、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
C、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也可要求当事人证明乙国法律的内容
D、应由双方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外国法应由谁查明取决于外国法被适用的原因。若外国法因当事人意思自治导致适用,外国法应由当事人查明;若外国法适用并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外国法应由审案机关查明。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可见在船舶碰撞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中,没有给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因此本案庭审过程中当事双方均援引乙国法律并
14.2011年8月12日,希腊阿昌格罗斯公司(以下称希腊公司)所属的“加百利”油轮在我国琼州海峡中水道附近搁浅,中国交通部南海救助局(以下称南海救助局)与希腊公司签订救助合同(合同约定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对“加百利”轮实施救助使该轮成功脱险。后双方就救助费给付产生纠纷诉至广州海事法院,法院认为:希腊公司与南海救助局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希腊公司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认定合同性质不属于“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而属于雇佣救助合同。根
A、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认定本案合同性质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救助合同约定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B、若我国未加入《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法院不得适用该公约解决本案救助合同纠纷
C、若本案救助合同纠纷应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该公约应由法院查明 D、若本案救助合同纠纷应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若该公约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规定,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律解决本案纠纷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法院认定本案合同性质(属于“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还是雇佣救助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A项错误;《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未对中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B项错误;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包括国
际条约)若是因当事人选择而被
15.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认购增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34题,单选)
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 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直接适用的法。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项,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合同,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该法条已于2013年失效。但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该法条的内容仍适用。本案符合上述规定,所以,B正确。“规定”排除“意思自治”,所以A错误。双方均无权选择适用法律,C错误。若仲裁则可选择外国仲裁机构或国际仲裁机构,故D错误。
16.泰国一航空公司所有的一架波音727客机(在泰国登记),飞行于泰国和新加坡之间。因该航空公司欠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债务到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将这架飞机抵押给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请求延期清偿债务。2012年5月,双方就该飞机抵押权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A、中国法 B、泰国法 C、新加坡法
D、抵押合同签订地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民用航空法》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17.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
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 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 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 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处理船舶碰撞法律适用问题时,要先看碰撞主体;若碰撞主体不为同一船旗,再看碰撞地点。本案两船无相同船旗,碰撞地在韩国卸货港,应适用侵权地法即韩国法律。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18.在下列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哪一项属于间接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 )
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D、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A 【解析】:
间接调整方法又叫冲突法调整方法,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B和D周属于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属于直接调整的方法:C是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19.依照我国《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
A、法院地法 B、原告经常居所地法 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
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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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 【答案】: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20.经常居住于中国的英国公民迈克,乘坐甲国某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国出发,前往中国,途经乙国领空时,飞机失去联系。若干年后,迈克的亲属向中国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关于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36题,单选)
A、中国法 B、英国法 C、甲国法 D、乙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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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故BCD项错误,A项正确:
21.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准。本题属于法人营业所积极冲突问题,在甲公司多个营业所中,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是中国营业所,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22.共同居住在上海的中国男子王某和新加坡男子杰克欲在中国登记结婚,遭到拒绝后到英国伦敦办理的婚姻登记。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到中国法院诉讼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关于该离婚案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2018年仿真模拟题,单选)
A、关于双方能否结婚应适用婚姻登记地英国的法律 B、判断婚姻的效力应适用双方共同居所地中国的法律 C、双方财产的分割应适用法院地中国的法律
D、王某和杰克的行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结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
A项,婚姻效力适用婚姻当事人共同居所地法,然后是共同国籍国法,只有都没有才是婚姻登记地法,A错误,B正确。
C项,财产分割当事人可以选择,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C错误。 D项,两人的行为虽然规避了我国婚姻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这个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不是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D错误。
23.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B、无法通过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可认定为不能查明 C、在仲裁时需要适用外国法,应由法院协助查明,仲裁机构无权查明 D、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3节>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办法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A项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而不是协商解决。B错误,该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只法律专家一个途径是不能认定不能
24.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
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以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为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外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3节>准据法的确定 【答案】:C 【解析】: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若目标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应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25.甲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的贸易合同中约定在中国仲裁。双方没有选择该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的,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没有约定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应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B、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C、该仲裁协议无效
D、可以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2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仲裁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只有D是正确的,B称“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是不正确的。
26.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37题,单选)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1节>自然人的居所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2010年在马来西亚工作,属于劳务派遣,故不属于经常居所地。所以A错误。2011年在香港工作,并不是以其为生活中心,生活中心依然在深圳。所以8错误。张某2013年在北京就医,北京并非是其生活中心地,
27.移居新加坡的中国人尚杰在甲国商务访问期间,在一甲国商店购买了一件商品,并送给了在中国的亲属尚小文,后该商品发生爆炸使尚小文受伤,尚小文的经常居所在中国。现涉及该商品的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依我国相关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正确的是哪项?( )
A、该商品的产品责任应适用甲国法律 B、有关产品责任争议的时效应适用新加坡法
C、关于消费合同,尚小文选择适用甲国法的,适用甲国法律 D、该消费者合同只应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即中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产品责任、消费合同和时效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入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A错,应当首先适用受害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B错,依该法第7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而不是法院地法。C正确,依第42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
28.朗文与戴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朗文向甲国法院起诉戴某并获得胜诉判决。戴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朗文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
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朗文的主张构成对我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 B、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没有管辖权
C、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 D、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题中,合同履行地在中国,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有管辖权。故B项错误。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33条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平行诉讼的规定,外国法院受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并作出判决,不影响我国法院依据我国法律对同一案件行使管辖权。除非该外国法院判决已经在我国被承认。本案中,甲国法院只是受理案件并作出了判决,但该判决并未在中国申请承认,因此我国法院仍然有权对同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故A项错误、D项正确
29.甲国人乔治与中国人王梅结婚,两人又与另一中国人陈某在北京组建了一经营与甲国贸易的公司,后因公司所购办公用房争议(乔治称双方有过协议适用甲国法律)及与甲国公司的贸易合同争议,陈某将乔治诉诸中国某法院。后乔治与王梅的婚姻也亮起了红灯,并因孩子的抚养权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乔治称其与王梅同意离婚适用甲国法律。依中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公司所购办公用房应适用其协议选择的甲国法律 B、乔治与王梅离婚应适用两人同意适用的甲国法律
C、与甲国公司的贸易合同选择的法律必须与该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 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协议变更贸易合同选择适用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离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41条、第44条、第36条和第27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和诉讼离婚是不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A错。B错,双方诉讼离婚,应适用法院地法。C错误,依第7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第8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D正确。
30.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并由一巴西海运公司经营的海船,运送一批属一家日本公司的货物从日本到中国,在韩国附近海域发生意外。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该海船驶入韩国某港口避难,发生共同海损,后在中国某港口进行理算。该共同海损理算应适用什么法律?
A、船旗国法律 B、共同海损发生地法律 C、巴西的法律 D、理算地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ABC项错误、D项正确。 31.Alfred公司因与中国某公司的纠纷被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该公司所有人为法国人让埃,该公司的注册地为英国,而其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有关案件在中国某法院涉诉。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Alfred公司的国籍为公司所有人的国籍 B、Alfred公司拥有法国与英国双重国籍 C、Alfred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
D、Alfred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英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2节>法人的国籍 【答案】:D 【解析】:
本题同时考查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法律规定以及关于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第2条与第191条,我国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确定公司的国籍。本题公司在英国注册登记,故其国籍为英国,AB错误。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能力、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题公司的主营业地在香港地区,登记地在英国,故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
32.中国和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现甲国某申请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甲国作出的一项仲裁裁决。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39题。单选)
A、我国应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因为该申请人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 B、有关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 C、中国有义务承认公约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的效力
D、被执行人为中国法人的,应由该法人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AB项,缔约国有义务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应依照承认与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但我国有两项保留:第一,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公约。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第二,商事保留,即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对于针对非商事性争议所作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执行,我国不适用公约。所以,B选项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而应该适用《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 33.一载货轮船从中国上海港出发,驶往美国。船经印度洋海域时货轮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安全,命令往舱中浇水灭火。火扑灭后,经检查,主机受损,船舶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命令驶入印度某避难港进行修理,待船整修好后,继续驶往美国目的港,并在目的港进行理算。根据我国《海商法》,若有关共同海损理算的争端诉至我国法院,我国法院应适用哪国法律?
A、中国法 B、印度法 C、美国法
D、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34.英国公民苏珊来华短期旅游,因疏忽多付房费1000元,苏珊要求旅店返还遭拒后,将其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36题,单选)
A、因与苏珊发生争议的旅店位于中国,因此只能适用中国法 B、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C、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D、应在英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对苏珊有利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根据该条,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当事人有选择的首先要依其选择,没有选择的,才考虑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或不当得利发生地法,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35.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中国共同设立了某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以确认其在合资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35题。单选)
A、因合资公司登记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B、因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C、因争议与中国的联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中国法 D、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纠纷应适用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项正确。 B项,本题为确权纠纷,并不是侵权纠纷。B项错误。
CD项,股东权利义务事项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或意思自治原则。C项、D项错误。
36.下列法律关系中,哪项不属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A、中国男子李大维与韩国女子金秀贤的婚姻关系
B、中国广大公司与希腊菲拉格远洋运输公司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C、中国人黄亮继承其父亲位于新西兰房产的纠纷
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希腊政府提供贷款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选项ABC正确;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而D项法律关系发生于国际公法主体
37.我国公民王勇将美国公民凯洛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并主张幼女的监护权。王勇与凯洛琳的经常居所及名下四套房产均在北京,其幼女为美国籍。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离婚事项,可适用当事人协商的法律
B、夫妻财产的分割,应优先适用双方共同居所法律即中国法
C、监护权事项,在美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女利益的法律 D、夫妻财产的分割与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美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婚姻、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属于诉讼离婚,当事人不可选择适用法。B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应先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存在约定适用的法律,而非优先适用共同居所地法律。C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38.中国某法院受理的一涉外票据案件中,涉及当事人阿尔卡本国法的适用问题。经调查发现,阿尔卡具有法国籍、美国籍和加拿大国籍,她的经常居所地在加拿大,在美国和加拿大都有一定的业务,请问中国法院应以哪国法律作为阿尔卡的本国法?
A、中国法 B、法国法 C、美国法
D、加拿大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19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39.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因审理一民商事案件,需向中国请求调取证据。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39题,单选)
A、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 B、中国不能以该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为由拒绝执行
C、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中国公民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D、甲国当事人可直接在中国向有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域外取证。
A项,根据《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2条, “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我国指定的中央机关为我国司法部,A项正确。
B项,根据该《公约》第12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绝执行请求书:(1)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2)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B
40.经常居所在天津的德国公民托马斯家中失窃丢画,该画后被中国公民李伟在韩国艺术品市场购得,得知李伟将画带回中国并委托拍卖公司在天津拍卖,现托马斯欲通过诉讼要回该画作,以下说法正确的是:(2018年仿真模拟题,单选)
A、托马斯的诉讼行为能力应适用德国法来判断
B、该案件的准据法应当在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德国法、中国法以及韩国法中进行选择 C、当双方当事人不能就准据法的选择达成一致时应适用韩国法的法律规定
D、当双方当事人不能就准据法的选择达成一致时应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的规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2节>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A项,行为人的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即中国法,A错误。 B项,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不需要和案件有实际联系,B错误。
C项,当事人没有对动产物权的准据法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在本案中就是韩国法,C正确,D错误。
二、多选题
1.西班牙人马里奥在美国两州均有经常居所,他与中国美亚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马里奥发现网络上有出自美亚公司对其不良的言论,认为美亚公司侵犯了其人格权,有关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马里奥的人格权适用英国法律 B、马里奥的人格权适用美国法律
C、美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D、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人格权的法律适用、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和外国法的查明。A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并不是适用国籍国法。B正确。C对,依该法第6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D错误,依第10条的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不是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经常居所在北京的美国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美国的“推特”上侮辱诽谤经常居所在哈萨克斯坦的中国公民王某。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北京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
A、侵权人是美国公民,应适用美国法
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哈萨克斯坦,应适用哈萨克斯坦法 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 D、“推特”服务器在美闰,应适用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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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侵权关系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经常居所在北京的美国公民贝克通过网络侵害了经常居所在哈萨克斯坦的中国公民王某的名誉权,应适用被侵权人王某的经常居所地哈萨克斯坦法。因此,B正确,ACD错误。
3.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79题,多选)
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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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香港与内地之间的送达。
A项,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可直接送达。所以A错误。
B项,除非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否则诉讼代理人就有权代为接收送达文书。所以B正确。
C项,经授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分支机构可以接受送达,所以C正确。
D项,使用公告送达的前提是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实行,公告期为3个月。除公告送达外的各种送达方式可同时使用,以最先送达者为准。所以D错误。
4.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依法行使管辖权的有哪几项?( )
A、被告正在我国旅游
B、被告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C、被告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
D、合同是在我国签订的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管辖。依《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各选项中只有A不符合第265条的规定。
5.2012年9月,主营业地在中国上海的中铁二公司聘用了一德国籍高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作地为中铁二公司设立在挪威的办事处,负责该公司在北欧的高铁建设项目。2013年2月,中铁二公司承包了沙特阿拉伯的一铁路建设项目,其与沙特项目的业主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从中国派遣120名中国籍和越南籍的劳工去完成沙特的承包工程。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本案中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与德国高管的劳动合同应适用德国法 B、与德国高管的劳动合同应适用挪威法 C、劳务派遣合同可以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D、劳务派遣合同可以适用中国法或沙特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B,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D选项。
6.在某合同纠纷中,中国当事方与甲国当事方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并诉至中国法院。关于该合同纠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77题,多选)
A、当事人选择的乙国法,仅指该国的实体法,既不包括其冲突法,也不包括其程序法 B、如乙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
C、在庭审中,中国当事方以乙国与该纠纷无实际联系为由主张法律选择无效,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即将结束时决定将选择的法律变更为甲国法,人民法院不应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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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冲突规范和合同的法律适用。
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仅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A项正确。
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B项错误。 C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
7.2010年1月,韩国男子朴秀贤与中国女子黄玲在中国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北京。2014年3月,朴秀贤因车祸不幸身亡。6月,因朴秀贤遗产继承的问题,黄玲与朴秀贤的父母发生纠纷诉至我国某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原被告讼争的财产并未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发现朴秀贤曾于2013年10月在韩国立有一份书面遗嘱,法院遂识别本案包含夫妻财产关系和遗嘱继承关系。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对于本案的夫妻财产关系和遗嘱继承关系,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B、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律解决本案夫妻财产关系问题 C、若朴秀贤遗嘱的方式符合韩国法律规定,该遗嘱成立
D、法院应适用韩国法来认定朴秀贤遗嘱的效力,因为遗嘱行为地在韩国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6节>遗嘱的法律适用 【答案】:A,B,C 【解析】: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A选项正确;《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案中朴秀贤已经身亡,夫妻双方没有协议选择法律的可能,但夫妻双方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在中国,因此选项B正确;第3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
8.关于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冲突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船舶所有权的取得适用船旗国法律
C、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D、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和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2节>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案】:A,B,C,D 【解析】:
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选项A正确;
《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选项B正确;
《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选项C正确; 《民用航空法》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选项D正确。
9.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商事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英国法。合同纠纷发生4年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某人民法院。英国关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6年。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79题。多选)
A、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 B、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
C、本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英国法
D、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商事合同原则上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且不受实际联系约束,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准据法,本案当事人选择适用英国法,法律选择有效,因此合同纠纷应该适用英国法;时效与基础法律关系适用的准据法一致,因此时效也应适用英国法,综上所述,BC正确,AD错误。
10.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的商事纠纷在美国境内通过仲裁解决:因甲公司未履行裁决,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中美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关于该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
A、如该裁决是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该人民法院应拒绝承认与执行
B、该人民法院可视案件复杂程度适用独任制审理
C、如该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应由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后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
D、乙公司申请承认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中国法的规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A项错误。《民诉解释》第545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理。”因此临时仲裁裁决可以在我国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B项错误。该解释第548条第1款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
11.设立在北京地区的华泰公司委托其驻港分公司向位于香港的菲特医疗公司购买了一批医疗设备,菲特医疗公司交货后没有收到华泰公司的货款。根据双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香港菲特医疗公司申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华泰公司仍然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香港菲特医疗公司可以为下列哪些行为?
A、申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
B、菲特医疗公司发现华泰公司驻港分公司在香港有可执行的财产,其可以申请香港高等法院认可并执行该仲裁裁决
C、菲特医疗公司可以就该仲裁裁决同时申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香港高等法院执行 D、只有一地法院的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菲特医疗公司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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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答案】:A,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选项A正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1条规定:“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第2条明确:“上条所述的有关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在香港特区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
12.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其一架飞机从中国境内出发,经停甲国后前往乙国,在乙国发生空难。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78题.多选)
A、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
B、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
C、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 D、如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受害人本国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管辖和侵权的法律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财产权益纠纷中,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处的,可以由包括合同履行地等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A项,本题中,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中国法院可以管辖,A项正确。
BC项,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可予受理。因此,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即便他国已经受理,我国仍可受理,BC项正确。
13.根据2012年12月1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民事关系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A、当事人一方是无国籍人
B、当事人双方的经常居所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C、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D、产生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A,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4)产生、变
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14.中国男子黎立武于2002年与韩国女子全慧兰在北京结婚,2005年夫妻双方赴加拿大工作并于2009年取得在加拿大的定居资格。2010年黎立武向加拿大法院起诉离婚,加拿大法院以双方当事人都不具有加拿大国籍并且婚姻缔结地也不在加拿大为由拒绝受理。2016年1月,黎立武独自回到中国上海工作,6月向我国上海某法院起诉离婚。我国上海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
A、本案中上海法院适用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条和《法律适用法》第27条在性质上都属于冲突规范
B、本案中上海法院适用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条和《法律适用法》第27条在性质上都属于国际私法规范
C、《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中的“法院地”是该冲突规范的连结点
D、《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属于单边冲突规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2节>冲突规范的结构 【答案】:B,C 【解析】:
本案中上海法院适用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条和《法律适用法》第27条都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性质上都属于国际私法规范,但只有《法律适用法》第27条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中的“诉讼离婚”是该冲突规范的范围,“法院地法”是该冲突规范的系属,“法院地”是该冲突规范的连结点,选项C正确;该项冲突规范属于双边冲突规范,选项D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选项。
15.2011年5月,英国男子沃德与刚从法国来的法国女子伊莎在北京相识,交往一个月后伊莎与沃德在英国办理了结婚手续,之后二人又回到北京工作。2013年5月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选择适用英国法),7月因离婚协议发生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依中国《法律适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沃德与伊莎的结婚条件应适用英国法 B、两人应依双方国籍国法规定的手续结婚 C、法院应适用英国法处理离婚协议的纠纷 D、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处理离婚协议的纠纷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离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A,C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选项A正确、B错误;第26条:“离婚协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选项C正确、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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