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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3229篇)

来源:化拓教育网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一载货轮船从中国上海港出发,驶往美国。船经印度洋海域时货轮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安全,命令往舱中浇水灭火。火扑灭后,经检查,主机受损,船舶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命令驶入印度某避难港进行修理,待船整修好后,继续驶往美国目的港,并在目的港进行理算。根据我国《海商法》,若有关共同海损理算的争端诉至我国法院,我国法院应适用哪国法律?

A、中国法

B、印度法

C、美国法

D、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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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2.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是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主要依据。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请判断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申请的内地人民法院仅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B、申请人向内地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C、对内地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裁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D、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认可台湾判决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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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A

【解析】:

《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4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选项A判断错误、B判断正确;第8条规定:“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将申

3.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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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B

【解析】:

涉澳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允许同时两地(内地和澳门)提出认可申请,故A项错误;

涉澳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允许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向另一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故B项正确;

被请求方法院不能对判决所确认的所有请求予以认可和执行时,可以认可和执行其中的部分请求,故C项错误;

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除非另有规定,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即受理认可和判决申请的法院地法律,本题并未明确是向内地法院还是向澳门法院申请执行,因此不能判定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故D项错误。

4.2012年6月,中国人李文山在北京与其加拿大朋友歇洛克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歇洛克帮忙在美国物色一套房子并处理购买、过户等具体事宜。2014年5月,因该代理事项各方当事人产生纠纷诉至我国法院,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若当事双方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法院在本案所涉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法院在认定李文山和歇洛克代理关系是否成立时应适用加拿大法律

B、法院在认定李文山和歇洛克代理协议是否有效时应适用美国法律

C、法院在审理歇洛克代理购买房屋所涉相关问题时应适用美国法律

D、法院在审理歇洛克代理购买房屋所涉相关问题时应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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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4节>代理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16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李文山和歇洛克之间的代理关系应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的中国法,选项AB均错误;歇洛克代理购买房屋所涉问题应适用代理行为地的美国法,选项C正确,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5.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2年卷一37题,单选)

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

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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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大陆与台湾区际司法协助内容。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A正确,不当选。

B项,根据该《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B正确,不当选。

C项,就向台湾当事人送达方式中,如受送达人居住在内地或送达时在内地的,可直接送达。C正确,不当选。

D项,若受送达人在台湾

6.关于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依《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A、通过网络侵害隐私权应适用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法律

B、通过网络侵害肖像权的适用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通过网络侵害姓名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网络侵害人格权争议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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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选项C正确、AB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7.我国某法院审理了涉外诉讼案件,需要从甲围调取某些证据。甲国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的缔约国。依该公约,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依上述公约请求甲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

B、调取证据的请求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

C、应通过我国外交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转交调取证据的请求书

D、中国驻甲国的领事代表在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

向中国籍当事人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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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D

【解析】:

依《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基于这项规定,只有缔约国的司法机关有权作出请求,而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没有资格依照该公约请求外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的,A错。公约中多条都规定了有关取证的请求应当通过请求书的方式提出,B错。依公约第1条及第2条关于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构负责接受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构的请求书的相关规定,公约仅在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和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之间建立提出请求和接受请求的通

8.甲国人罗得向希姆借了一笔款。罗得在乙国给希姆开具一张5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付款人是罗得开立账户的丙国银行。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希姆付款。因甲国战乱,希姆和罗得移居中国经商并有了住所,希姆遂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罗得,要求其支付5万美元。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支票的追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甲国法律

C、该支票的记载事项适用乙国法律

D、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丙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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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本条实际上是对持票人责任的规定。当票据被拒付时,持票人若要行使追索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将付款人拒付情形通知出票人和背书人,并按规定方式取得拒绝证明。根据《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本案支票的追索权应适用付款地的丙国法,故A项错误。

根据《票据法》第99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本案中乙国为出票地,故该支票追索的行使期限应适用乙国法,B项错误。

所谓票据的记载事项是指票据出票人应当在票据中记载哪些内容,其实就是出票

9.2011年9月,中国籍14岁少年华安赴美读书,其父好友韩国人权智男(定居于美国)为其在美期间的监护人。现有关华安监护的纠纷由中国某法院受理,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只能适用美国法律,因华安在美国留学

B、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因华安为中国籍

C、只能适用韩国法律,因权智男为韩国籍

D、应适用美国法、韩国法或中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华安权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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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10.英国人施密特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39题,单选)

A、施密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英文书面材料,无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B、施密特可以委托任意一位英国出庭律师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

C、如施密特不在中国境内,英国驻华大使馆可以授权本馆官员为施密特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D、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已制发调解书,但施密特要求发给判决书,应予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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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3节>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事诉讼。

A项,《民诉解释》第527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A项错误。

B项,根据该司法解释第528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入”,同时,代理涉外民事诉讼应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依据该条第2款与第3款,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才能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可见,外国律师原则上不能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

11.中国甲公司与久居德国的法国人玛丽签订了一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适用英国法。因

双方争议得不到解决,甲公司诉诸中国某法院,依中国法,该争议已过时效,而依英国法则未过时效。依相关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玛丽的行为能力适用法国法

B、本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依中国法判断该案时效已过

C、合同适用何法律应当由法院来决定,而不能由当事人来选择

D、如该合同适用英国法律,则不应包括英国的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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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和反致。A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而不是国籍国法。B错误,依第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在本题中,应当适用英国法即时效未过。C错误,依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D正确,依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12.在下列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哪一项属于间接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 )

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D、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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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章>第1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A

【解析】:

间接调整方法又叫冲突法调整方法,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B和D周属于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属于直接调整的方法:C是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13.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一38题,单选)

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B、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C、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D、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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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诉讼代理和国际民商事管辖。

AB项,《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

14.下列法律关系中,哪项不属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A、中国男子李大维与韩国女子金秀贤的婚姻关系

B、中国广大公司与希腊菲拉格远洋运输公司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C、中国人黄亮继承其父亲位于新西兰房产的纠纷

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希腊政府提供贷款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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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章>第1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选项ABC正确;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而D项法律关系发生于国际公法主体

15.甲国人艾伯特与中国人杨采珍相识并相爱,艾伯特去世后未留遗嘱,杨采珍要求继承艾伯特的遗产,艾伯特去世时在甲国留有房产,在中国和甲国的银行有存款。涉及艾伯特的继承案诉诸中国某法院。依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杨采珍与艾伯特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定性问题

B、杨采珍与艾伯特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先决问题

C、艾伯特在甲国房产的继承适用法院地法

D、杨采珍与艾伯特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应依艾伯特的最后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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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4章>第1节>定性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先决问题。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案件(主要问题)的处理所必须首先加以解决的其他问题。在本题中,赵荷与文森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是判定赵荷是否具有继承地位的前提,故属于先决问题。B正确,A错。C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动产的法定继承应适用不动产所有地的法律。D错,《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2条规定,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16.关于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中国法院可根据中国法律撤销一项外国仲裁裁决

B、中国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之一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C、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相同

D、当事人可在收到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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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2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A错,因为一国的法院是不应依据本国的法律撤销一项外国的仲裁裁决的。依《仲裁法》第7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B正确。C错,因为某些可作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理由并不适用于涉外仲裁裁决,如作为裁决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4项)。D错,依《仲裁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对于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而不是高级人民法院。

17.中国X公司与美国Y公司订立一项出口电器合同,约定有关该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X公司负责安排巴拿马籍货轮运输,并约定适用《海牙规则》。该批货物在中国港口装船时因操作失误使码头装卸设备与船舶发生了碰撞,导致船舶与部分货物的损失。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海事法院管辖

C、出口合同的双方选择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约定是无效的

D、运输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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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本案货物在中国港口装船时因操作失误致损产生的纠纷应由该港口辖区海事法院专属管辖,A项错误、B项正确。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同之债法律适用首先应尊重当事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本案买卖合同约定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运输合同约定适

18.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一36题,单选)

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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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A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

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本题中,甲国公民在中国收养中国儿童,其收养条件和手续须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所以A正确,B错误。

C项,对于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甲国法。所以,C错误。

D项,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

19.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以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为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外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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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3章>第3节>准据法的确定

【答案】:C

【解析】: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若目标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应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20.中国环宇公司与某国艾易达公司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依相关规定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如环宇公司提请仲裁,艾易达公司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的,可在审理过程中提请仲裁机构解决

B、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法院,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C、如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提请仲裁的,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D、如仲裁协议有效,环宇公司在审理中提请更改仲裁请求的,仲裁庭不能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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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协议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贸仲规则》)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故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本题仲裁机构及仲裁地均指向中国,应适用中国法,而不是双方选择的法律。B错误。关于仲裁的法律适用,依《贸仲规则》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1.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选择有关合同争议由中国法院管辖。关于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依《民事诉讼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当事人可以在管辖协议中选择不同级别的法院

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C、我国法院无权管辖与该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纠纷

D、涉及中国当事人的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应当由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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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协议管辖。依《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无权改变《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A错。当事人可在订立运输合同时约定管辖法院,B正确。C错,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国领域内,中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C错。D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2.西班牙阿奎西公司和法国莫代尔公司各出资50%在意大利根据意大利法登记设立了阿代尔公司生产经营皮革制品,阿代尔公司章程中明确其主营业地设立在法国巴黎。2013年4月,中国海涛公司就其与阿代尔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向中国某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此案后,在认定阿代尔公司民事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问题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A、只能适用意大利法,因为意大利为该公司的登记设立地

B、只能适用法国法,因为法国为该公司的主营业地

C、法院有权选择适用西班牙法或法国法

D、法院有权选择适用意大利法或法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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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1节>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23.我国G公司与荷兰H公司正就签订一项商务合同进行谈判。针对该合同可能产生的争议,H公司提出,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调解解决,不成再提请仲裁或进行诉讼。在决定如何回应此方案之前,G公司向其律师请教。该律师关于涉外民商事纠纷调解的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调解是有第三人介入的争议解决方式

B、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人的斡旋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C、在涉外仲裁程序中进行的调解,仲裁庭无须先行确定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一致同意即可直接主持调解

D、在涉外诉讼中,法官也可以对有关纠纷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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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1节>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答案】:C

【解析】:

调解与仲裁、司法诉讼都属于有第三者介入解决争议的方法,A项表述正确;

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人的斡旋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B项表述正确;

调解的进行自始至终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C项表述错误;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D项表述正确。

本题为“哪一表述错误”,答案应为C项。

24.英国公民苏珊来华短期旅游,因疏忽多付房费1000元,苏珊要求旅店返还遭拒后,将其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36题,单选)

A、因与苏珊发生争议的旅店位于中国,因此只能适用中国法

B、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C、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D、应在英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对苏珊有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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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根据该条,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当事人有选择的首先要依其选择,没有选择的,才考虑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或不当得利发生地法,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25.中国籍14岁少年曲某随父赴甲国读书。曲父在甲国购买住房供曲某长期居住,后曲父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曲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曲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因曲某在甲国有住所

B、应适用甲国法、乙国法或中国法中有利于保护曲某权益的法律

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

D、应适用与曲某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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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本案中国为被监护人的国籍国,甲国为被监护人经常居所地国,乙国为监护人国籍国,因监护产生的法律纠纷应当适用这三个法中最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曲某的法律,故选项B正确,ACD错误。

26.中国重阳公司与法国施耐尔公司订立了向中国进口货物的买卖合同,并订有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条款。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施耐尔公司在法国向某法国法院提起以重阳公司为被告的诉讼。对此重阳公司提出了异议。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施耐尔公司有权选择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或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B、法国法院应终止诉讼程序,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C、法院管辖具有优于仲裁的效力

D、重阳公司在法国法院提出管辖的异议即表明其默示接受了法国法院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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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协议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A错误,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即承担了不向法院起诉的义务。B正确,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C错误。D错误,重阳公司出现在法庭是专门抗辩管辖的,则不构成接受管辖。

27.外国公民张女士与旅居该国的华侨王先生结婚,后因感情疏离,张女士向该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包括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该外国与中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张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王先生随后在同一中国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中国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B、中国法院应依前项司法解释决定是否执行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之外的内容

C、若张女士的申请被驳回,她就无权再提出承认该判决的申请,但可另行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D、中国法院不应受理王先生的离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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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5节>离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根据我国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属国和我国之间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当事人仍然有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向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符合条件的,我国法院应当执行,但仅以外国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为限。因此A项表述正确,B项表述错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D项表述正确

28.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被告提起涉外侵权诉讼,只有该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国境内时,其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该侵权诉讼行使管辖权

B、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的书面协议对涉外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

C、对原本无权管辖的涉外民事诉讼,只要该诉讼的被告前来出庭应诉,我国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

D、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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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如果涉外侵权诉讼涉及财产权益,若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相关有联系点的法院(并不限于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

29.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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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4章>第4节>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答案】:A

【解析】: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此条款说明公共秩序保留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排除国际条约适用的,因此选项A“仅在适用外国法律……”的表述错误。

公共秩序在英美法系中又称为“公共政策”,指一国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原则,故B项表述正确。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制度已被各

30.朗文与戴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朗文向甲国法院起诉戴某并获得胜诉判决。戴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朗文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朗文的主张构成对我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

B、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没有管辖权

C、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

D、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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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题中,合同履行地在中国,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有管辖权。故B项错误。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33条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平行诉讼的规定,外国法院受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并作出判决,不影响我国法院依据我国法律对同一案件行使管辖权。除非该外国法院判决已经在我国被承认。本案中,甲国法院只是受理案件并作出了判决,但该判决并未在中国申请承认,因此我国法院仍然有权对同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故A项错误、D项正确

31.广州甲公司与澳门乙商户订立了食品供货合同,甲乙公司因付款问题产生争议,并诉诸内地某法院。该案需委托澳门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关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依相关规定,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

A、在澳门询问证人时,内地法院的人员不能出席直接向证人发问

B、委托澳门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委托书应以葡文提出

C、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人民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D、请求调取的证据可以是任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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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区际法律问题——区际司法协助。A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19条的规定,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B错误。该安排第4条规定,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C正确,该安排第2条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D错,依上述规定,不能调取与

32.中国甲公司与西班牙乙公司在其贸易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由于仲裁条款中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则仲裁条款无效

B、如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C、如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以约定在先的为准

D、仲裁条款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均被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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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协议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A错,依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B正确,依该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时,推定该机构为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C以成立先后为判断依据显然没有道理,也不符合《仲裁法解释》的规定。D错误,依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3.甲国某公司拟与中国某公司在中国境内合资设立企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

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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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题属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故AC项错误,B项正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专属管辖的规定并不能排斥当事人约定仲裁,包括约定选择外国仲裁机构,故D

34.2014年12月,定居在中国的韩国人全民兰到泰国旅游期间,在一名为“UTHA”的皮具专卖店购买了一个蜥蜴皮的钱包,回中国使用后发现质量低劣。“UTHA”品牌在中国某地有一提供售后服务的代表机构,全民兰遂向该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针对销售商提起消费者合同之诉。经查,“UTHA”品牌在中国尚无相关经营活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本案的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我国法院对本案纠纷没有管辖权,因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中国

B、如果我国法院受理本案,应向被告在中国的代表机构送达相关司法文书

C、如果我国法院受理本案,应适用泰国法处理本案纠纷

D、如果我国法院受理本案,应通过韩国驻泰国使领馆调取在泰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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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被告在中国有代表机构,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选项A错误;向代表机构送达属于域外文书送达的途径

35.香港荣昌公司与广东多福公司签订一贸易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荣昌公司将多福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荣昌公司申请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如依据201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电子邮件是法律认可的“书面”管辖协议

B、如荣昌公司向内地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申请的,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C、如多福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荣昌公司只能向一地法院提出申请

D、多福公司在判决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又就同一争议提起了诉讼,可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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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香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依201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A对,依第11条第2款,前款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B错,依第7条。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1)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向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

36.关于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对于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的,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无效

C、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与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

D、一审法庭辩论开始,当事人就不能再协议变更其选择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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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3章>第2节>冲突规范的结构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意思自治原则。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A错误,B正确。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错误。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D错。

37.中国某法院受理的一涉外票据案件中,涉及当事人阿尔卡本国法的适用问题。经调查发现,阿尔卡具有法国籍、美国籍和加拿大国籍,她的经常居所地在加拿大,在美国和加拿大都有一定的业务,请问中国法院应以哪国法律作为阿尔卡的本国法?

A、中国法

B、法国法

C、美国法

D、加拿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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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19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38.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同时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综合涉及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A、合同

B、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C、不动产物权

D、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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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适用法——合同、继承、物权、离婚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A正确。依该法第35条的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依该法第3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该法第27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

39.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一35题,单选)

A、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

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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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4章>第4节>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直接适用的法。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1)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2)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3)涉及环境安全的;(4)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5)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6)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AB正确。从该条也可看出,直

40.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37题,单选)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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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章>第1节>自然人的居所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2010年在马来西亚工作,属于劳务派遣,故不属于经常居所地。所以A错误。2011年在香港工作,并不是以其为生活中心,生活中心依然在深圳。所以8错误。张某2013年在北京就医,北京并非是其生活中心地,

二、多选题

1.甲国公民玛丽与中国公民王某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2人在乙国结婚。关于双方婚姻关系

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一77题,多选)

A、结婚手续只能适用中国法

B、结婚手续符合甲国法、中国法和乙国法中的任何一个,即为有效

C、结婚条件应适用乙国法

D、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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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5节>结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所以,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共同经常居所地。所以D正确,C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所以B正确,A错误。

2.在下列各冲突规范中,属于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哪些?

A、我国《法律适用法》第25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B、1946年《希腊民法典》第18条规定:父母子女关系适用父亲和子女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子女出生时父亲的本国法;在父亲死亡后,适用父亲死亡后母亲和子女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父亲死亡时母亲的本国法

C、1964年日本《关于遗嘱方式准据法》第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其方式有效:(1)行为地法;(2)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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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3章>第2节>冲突规范的类型

【答案】:A,B

【解析】: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中,各系属所提供的可供选择的法律具有同等价值,并无主次之分。而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各系属所提供的可供选择的法律有先后之分。本题中,AB属于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选项。

3.主营业地在广州的法国某公司雇佣了一个韩国人金某,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后金某提出辞职,公司不允许,并向广州起诉了金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8年仿真模拟题,单选)

A、如果金某是韩国来中国的留学生,则公安机关应对法国公司进行罚款处理

B、关于该劳动合同的纠纷双方可以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协商一致选择韩国法为准据法

C、该劳动合同纠纷应该适用法国法

D、对于该案件我国法院无管辖权,应裁定驳回法国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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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该题综合考查签证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

A项,金某拿的是留学签证,当然不能打工,因此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A正确。

B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律,B错误。

C项,劳动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工作地不确定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本案中应该是中国的法律,C错误。

D项,该案与我国法院有实际联系,又不属于不方便法院,我国法院当然有管辖权,D错误。

4.澳门人何某到内地投资建厂,王某在其内地工厂打工,王某与资方出现了劳工争议,并诉诸内地的法院。有关文书需要向澳门送达,依《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安排》,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 )

A、上述安排适用于劳工争议案件的送达

B、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载明的出庭日期或期限必须未过

C、内地法院可通过澳门高级法院送达

D、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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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区际法律问题——区际司法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规定,内地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民事劳工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适用本安排。并且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A对C错,D正确。根据第12条的规定,不论委托方法院司法文书中

5.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79题,多选)

A、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提请所选仲裁机构解决的,应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

B、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C、如仲裁协议有效,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D、如仲裁协议有效,仲裁中申请人可申请更改仲裁请求,仲裁庭不能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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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协议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商事仲裁。

A项,《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A项正确。

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仲裁机构与仲裁地均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B项正确。

C项,根据《中国国

6.2016年4月,韩国某女星向我国某法院起诉中国人李某,指控李某在个人微博上散发的某些不实信息损害了其名誉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本案的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原告应向中国法院出具护照等用以证明其身份的文件

B、原告有权委托任意韩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

C、若原告不在中国,韩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原告

在中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本案

D、法院应适用中国法解决本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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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3节>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答案】:A,C

【解析】:

《民诉法解释》第523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选项A正确;根据第528条,可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受《民诉法》第58条第2款(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第3款(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限制。选项B错误;第52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

7.外国法人的认可,即内国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的认可。关于外国法人认可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概括认可制采用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之特定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

B、特别认可采用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

C、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属于一般认可制

D、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属于特别认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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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章>第2节>外国法人的认可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法人——法人的认可。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采用“申请一个,认可一个”的方式,属于特别认可制。因此,ABD正确。

8.上海甲公司作为卖方和澳门乙公司订立了一项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在中国内地仲裁。乙公司在内地和澳门均有营业机构。双方发生争议后,仲裁庭裁决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赔偿。乙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关于甲公司对此采取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B、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C、分别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D、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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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答案】:A,B,C

【解析】:

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选项A正确;

内地仲裁裁决需要在澳门申请认可与执行的,认可和执行的申请都向澳门中级法院提出,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后,交由其初级法院执行,故B项正确、D项错误。

涉澳仲裁裁决允许同时向两地(内地和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故C项正确。

9.A某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A某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

A、以A某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A某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A某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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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A,D

【解析】:

依《民通意见》第182条的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本案涉及票据债务人A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依《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因此,涉及国籍冲突时属人法的确定问题。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上述司法解释采用了依有多重国籍的外国人的住所地法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的原则,而没有采用行为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AD正确。

10.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私法理论中不能回避的问题,下列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 )

A、当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并不等于同时放弃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

B、一国在某一案件放弃了管辖的豁免,并不意味着在以后的案件均放弃其管辖的豁免

C、只要我国代表在外国法院出现,即代表我国接受了该外国的管辖权

D、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待遇,即意味着国家亦被豁免了依一般国际法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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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章>第3节>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答案】:A,B

【解析】:

国家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管辖豁免时,并不意味着同时放弃了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A正确。B正确,在放弃豁免上不能推定。我国派代表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的管辖。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时享有他国给予的豁免,并非表明国家在从事国际民商事活动时可以不受法律约束,也并非实质上消灭国家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国家仍应履行其民商事法律义务和承担其民商事法律责任,CD错误。

11.对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依相关的安排,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几项?( )

A、该安排的适用范围目前仅限于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

B、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C、根据本安排,在被请求方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间,当事人提起相同诉讼的,被请求方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应当受理

D、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成为双方拒绝认可相关判决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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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B,D

【解析】:

根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规定,该安排适用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但不适用于行政案件,A错误。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B正确。在被请求方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间,或者判决已获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再行提起相同诉讼的,被请求方法院不予受理,C错。D正确,在不予认可判决的情形中包括:在

12.内地某中级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的商事案件,需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关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79题,多选)

A、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法院所属高级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

区终审法院

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权要求该中级法院就其中文委托书提供葡萄牙语译太

C、该中级法院可以请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调取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

D、在受委托方法院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该中级法院司法人员经过受委托方允许可以出席并直接向证人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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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委托送达与调查取证。

A项,根据2001年最高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A项正确。

B项,根据该安排第4条,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B项错误。

C项,根据该安排,两地法院相互委托事项包括送达与调取证据,

13.中国甲公司与西班牙乙公司签订了一进出口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在食品数量、外汇管制等方面产生争议,并诉诸某法院。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涉及外汇管制的问题只能适用中国法

B、双方应在一审开庭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

C、因法院地在中国,本案的时效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D、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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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强制适用、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同时涉及意思自治、时效的法律适用、强制性规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

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1)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2)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3)涉及环境安全的:(4)涉及外汇

14.关于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遗嘱方式必须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B、在遗嘱效力上,《法律适用法》采取了有条件的选择冲突规范

C、遗产管理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D、遗嘱方式符合立遗嘱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的,遗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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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5章>第6节>遗嘱的法律适用

【答案】:C,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3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选项A错误、D正确;第33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该条为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选项B错误;第34条规定:“遗产管理等

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选项C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D选项。

15.广东顺风公司与台湾安怡公司因合同争议诉诸内地法院,施总是安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杨宇希是安怡公司在内地的授权业务代办人,依涉台文书送达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施总到广州出差时可直接向其送达

B、必须通过外交部门才可向到北京出差的施总送达

C、只要是安怡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代办人,即可向其送达

D、如杨字希经明确受权,但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即可依法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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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区际法律问题——区际司法协助。依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不在内地居住,但送达时在内地的,可以直接送达。因此,A正确,只要在送达时台湾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广州,即可向其送达。B错,不需要通过外交部门送达。C错,该规定第3条第1款第4项规定,受送达

人在内地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业务代办人必须是明确授权的才能送达。D正确,依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只有明确授权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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