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奖金制度
第一条 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对为公司做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回报,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生,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或停发。 1.公司经营状况不佳。 2.奖金规则执行无效。 3.所发奖金与法令相抵触。 4.公司遇到人力不可抵抗的灾难。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各项奖金的申请,应由具有奖金申请资格员工的直属部门主管人员填写申请书,并签署意见送人力资源部门,加注有关人事记录资料及考核意见后,送请规章执行委员会审议,然后执行。
第四条 各种奖金的核准日在上半月的,须从上半月开始发;核准日在下半月,须从下半月起发。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照公司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处罚外,六个月内不得享受本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奖金。已享有奖金权的,应自当月起予以停止,直到表现良好时,再依制度第三条规定办理奖金申请手续。 1.工作不力者或不能胜任工作者。
2.有、斗殴、诈骗、偷窃、经手钱财不清或拖欠他人钱财不偿还行为者。 3.在公司外的行为足以妨碍其应执行的工作及损害公司声誉或利益者。 4.在言论或行为上对公司、公司负责人及公司同事不利、不忠实者。 5.经办公文或工作时因积压公文而损及公司或其他人利益者。 6.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者。
7.公司遭遇任何灾难或发生紧急事件时,负责单位或在场员工未能及时加以抢救者。 第六条 凡因故应停发或减少部分奖金者,应由其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提出理由、意见书及有关资料,并在送请规章执行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第七条 凡因故被停发奖金的核准日在发放本期工资以前者,应在本次发放工资时执行;核准日在发放本期工资以后者,则在下次工资发放日执行。
第 各部门主管人员应于每年 1月 15日及 7月 15日前提出该部门已享受奖金的员工在过去半年内的生活与工作报告,经人事部门签署考核意见后,送规章执行委员会进行享受资格总审查。
第九条 规章执行委员会由各部门主管人员任委员,总经理任主任,全权办理本会一切事宜。
第十条 规章执行委员会每半月召开一次,由总经理担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人力资源部门主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