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在计算机上运行使用的一切软盘、光盘、优盘、移动硬盘,在运行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病毒检查,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光盘、优盘、移动硬盘,以免造成病毒入侵或其他破坏性的程序对应用系统的破坏,影响系统运行。
第二条 操作过程中发现病毒应立即停机。对新发现的病毒种类,应及时报告局办并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严格执行计算机设备防火、防电、防雷规定,预防火电侵害,确保人身和计算机设备的安全。
第四条 遇到雷雨天气或长时间不用计算机设备,应关闭计算机设备电源。
第五条 不得向无关的部门和人员提供网络的技术配置等信息(例如IP地址、网络安全配置等),确需提供的应报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提供。
第六条 未经许可,严禁将硬盘、目录共享。
第七条 对于重要的数据,操作人员应该定期备份到优盘或刻录光盘中,防止系统故障使数据丢失。
第 对需要保密的重要文件、数据,严禁以各种形式在上传输,必须按有关保密规定的要求进行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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