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有限公司能做普通合伙人(GP)吗
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大家好,今天和大家交流的法律问题是:国有控股有限公司能做普通合伙人(GP)吗?
答案是不能。
我们先看一下那些主体不能做普通合伙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该条并没有具体规定国有控股有限公司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这就要看国有控股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如果属于国有企业,那么其也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是,我国法律、行规对国有企业概念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而全国常委会法工委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在解释上述法条时提到:“国有企业的概念较宽,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所以,依据全国法工委的解释,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属于国有企业,进而得出结论,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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