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炮四检”和“四人联锁放炮”制度
1、井下放炮要严格执行“四人联锁放炮制”(瓦斯员、安检员、放炮员、施工班组长),及“一炮四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和装药过程中检查炮眼、装药及封堵情况),并在手册上互相签字,换牌后方可放炮。违者罚责任人50元。
2、井下放炮必须有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放炮员进入工作地点后,需放炮、装药时与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共同检查。每放一次炮都必须互相在手册上签字,缺一人都不得放炮。
3、在正常生产区域内,班组长持有“命令牌”,放炮员持有“警戒牌”,瓦检员持有“放炮牌”。
4、班组长、放炮员、安检员、瓦检员在放炮作业中的职责: 班组长:
(1)、负责放炮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按作业规程要求做好放炮前后的准备工作,尤其是做好放炮地点的支护和各种设备,安全设施的防护工作。放炮后,待炮烟吹散后,巡视放炮地点无危险情况可恢复正常工作;
(2)、负责对爆破情况检查,负责检查保证炮药、水炮泥、黄泥的填装质量;
(3)、负责按规定撤人和安排警戒; (4)、负责拒爆、残爆的处理; (5)、负责其它隐患的检查和处理。 放炮员:
(1)、负责在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瓦斯及巷道支护情况。放炮后,待炮烟吹散后,巡视放炮地点无危险情况可恢复正常工作;
(2)、负责放炮前的准备工作,对各类设备、设施的保护及支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对撤人、警戒工作进行检查; (4)、负责装药和炮泥填装质量,并检查瓦斯;
(5)、负责按“三不准”、“四必须”、“七不装”、“八不放”要求放炮; (6)、负责拒爆、残爆的处理。 安检员
(1)、负责检查装药过程中检查炮眼、装药及封堵情况; (2)、负责监督放炮程序是否按规定执行。 瓦检员:
(1)、负责对放炮地点及相关区域的通风、防尘、防火、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
(2)、负责监督检查“一通三防”设施的防护情况。
5、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然后将自己携带的“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安检员,安检员经检查确认符合放炮规定后,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
6、只有当瓦检员持有“命令牌”,放炮员持有“放炮牌”,班组长持有“警戒牌”的情况下方准放炮。有一个环节中断都不得进行放炮作业。
7、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8、通电以后拒爆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9、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严格按规定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10、当炮烟吹散后,放炮员通知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四人首先检查通风瓦斯情况,有无残爆,并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方准将牌交换。只有当瓦检员持有“放炮牌”,放炮员持有“警戒牌”,班组持有“命令牌”情况下,放炮区域内才允许作业。
11、牌和放炮钥匙当班要妥善保管,随身携带,不得转借。如有丢失必须取得矿值班或矿调度同意方准放炮,并要及时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