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定依据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报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申请人应提交资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份;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份; .申请人执业资格证书(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经审验确认后再返还申请人)及复印件份;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 .由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未被开除公职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原件; 申报材料 .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号)第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的证明原件; .申请人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的证明份(申请执业核准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不提供,但需提供从事原单位工作经历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协议、合同; .申请人二寸标准照片张; .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能够从事专职执业的保证及相关证明。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执业的证明。 办理流程 数量限制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办理机关 责任部门 受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受理→初审→转报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不超过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县司法局 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司法局窗口 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司法局窗口 冬季:上午— 下午— 夏季:上午— 下午— 林凌云、吴金炳 - 1 / 2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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