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发[2003]25号
平邑县
关于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县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范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
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是县计划生育局。在实施征收工作中,县计划生育局可委托乡镇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在委托的权限和期限内及时送达各种法律文书,督促当事人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
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是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9月28日实施。《山
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标准按原规定数额,由所在乡镇负责征收。《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分别以县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征收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对符合二孩生育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县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不符合二孩生育年龄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县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对不符合二孩生育规定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县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4、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后怀孕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县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5、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县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6、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县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
收入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7、对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县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8、对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法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照县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八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情节严重的按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一方多孩,一方初育的,多孩方按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9、对具备上述第6、第7、第情形,当事人的年实际收入高于县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10、违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收养子女的,按上述相应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11、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违法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按上述相应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一)调查取证
乡镇在发现或接到群众自报或举报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县计划生育局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违法生育的,可采取直接调查或委托当事人所在乡镇进行调查的办法进行。调查要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要制作详细的询问调查笔录,调查终结要写出综合调查报告。
(二)告知
县计划生育局对乡镇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生育公民填写《平邑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委托乡镇送达男女双方当事人。送达告知书时应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告知书后十日内向县计划生育局或受县计划生育局委托的乡镇提出。县计划生育局或受委托的乡镇要组织专门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三)作出征收决定
县计划生育局于每月20日对全县违法生育当事人分别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书对当事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下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填写《平邑县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加盖县计划生育局公章,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2)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3)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4)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及缴纳方式;(5)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征收决定的县计划生育局名称和日期。
(四)送达决定书
送达决定书可以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直接送达,也可由受委托的乡镇送达,征收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决定7日内送达男
女当事人。当事人在家的,直接由当事人签收,对拒不签收的,由两名村干部在场并签字,视为送达;当事人不在家的,由其成年亲属代收。对确实不能直接送达当事人的,还可以用公告形式送达。公告期为2个月,2个月后视为送达。
送达当事人征收决定书要填写《送达回证》,并将填写的《送达回证》于送达当事人3日内报县计划生育局。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执行决定书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督促当事人按规定时间到征收决定书指定的金融机构,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代收的社会抚养费当日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并向当事人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票据。
违法生育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实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计划生育局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村、乡镇出具的有关调查证明材料。县计划生育局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一步审查,并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缴纳或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及所在乡镇。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六)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县计划生育局可在该行政行为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依法
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五、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
社会抚养费应当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其中百分之四十用于县级计划生育事业,百分之六十用于本乡镇计划生育事业,实行每季度一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县计划生育、发展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对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社会抚养费 征收管理 通知 平邑县办公室 200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