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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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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本 号 页 码 A 密级 普通G 共3 页 第 1 页 SDFJ.ZYWS-17007 安环科 山东锋泾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公布范围 公布至:全体员工 17-12-01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实施日期 17-12-07 执行人 (所有员工) 制订 董传金 编 号 编制部门 首次发布日期 制度持有人 审核 责任人 官洋洋 批准 抽查人 张同江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有害作业场所对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 3.定义 3.1职业危害因素: 职业活动中产生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3.2有害作业场所监测: 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4.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5.工作程序 5.1总则 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5.2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 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 事故性监测;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 版 本 号 页 码 A 密级 普通G 共3 页 第 2 页 SDFJ.ZYWS-17007 安环科 山东锋泾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编 号 编制部门 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 5.3监测点的确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的设定和监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等规范要求,由公司总经理、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与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监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一次。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监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监测点的认可、确定、变更或取消,须经公司总经理、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与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同审核、认可; 5.4具体监测项目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实施; 5.5对已确认的监测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5.6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 5.7监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职业卫生与安全防护用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监测,应根据监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监测周期向公司报告。由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告知书》,将监测结果通过公示牌向全公司通报。 5.8公司生产部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监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应向总经理申请立项进行整改。 5.9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 相关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及时进行监测。如遇生产不正常,公司生产部有必要临时增加监测项目,可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临时监测任务。 5.10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建议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 5.11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和监测预算,财务部保障监测经费的落实。 十版 本 号 页 码 A 密级 普通G 共3 页 第 3 页 SDFJ.ZYWS-17007 安环科 山东锋泾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编 号 编制部门 5.12生产部应根据监测结果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 5.13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6.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4]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6]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1994]第28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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