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沉降观测工作有关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沉降观测工作有关规定
沉降观测是判断建(构)筑物是否安全、稳定、可靠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分析地基基础变形情况和过程,来预测建(构)筑物可能存在的地基变形隐患,防患于未然,确保建(构)筑物安全和生产运行的安全,并可为消除地基隐患提供科学依据。
为规范沉降观测工作程序和行为,严格施测、成果整理和数据分析。特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沉降观测工作有关规定: 一、 编制依据:
1、《工程测量规范》50026-93 2、《建筑变形测量规程》8-97
3、《火力发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 5001-2004 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篇)69-87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50007-2002 6、《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 5022-93 7、《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 5074-1997 二、 沉降观测工作总体要求:
1、 工程项目沉降观测工作应整体规划,编制沉降观测技术措施,
按甲类措施报批程序逐级审批后实施。
2、 沉降观测所用水准基点必须十分稳定,宜设在厂区内不受施工
影响的范围内,利用工程试桩或打深桩布设沉降观测水准基点,水准基点应为二等水准点或更高一级水准点。新建厂区的
水准基点布设不应少于3个。3个点应组成一个等边三角形,边长不超过1000米。
3、 工作基点可采用距离施测建(构)筑物较近,但与邻近建筑物
的距离不小于建筑物基础宽度的1.5~2倍,与方格网点共桩布设的厂区高程控制点。
4、 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应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
结构特点并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重要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及沿外墙每10~15米处或每隔
2~3根柱基上。
(2)、高低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物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
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4)、宽度大于等于15米或小于15米而地质复杂的建筑物,在
承重内墙中部设内墙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震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
浜(沟)处。
(6)、框、排架结构主厂房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
点。当柱距大于8米时,每柱应设点。
(7)、汽轮发电机基础各框架柱及平台上表面。
(8)、烟囱、水塔、煤(油)仓(罐)等圆形建(构)筑物,沿
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9)、变电容量120及以上变压器的基础四周。
上述规定如与设计不符,建设(监理)方专业人员应及时与设计人员协商。
5、 水准基点以及重要建(构)筑物(如烟囱、水塔等)的沉降观
测点等,因其重要性和长期观测的需要,应优先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
6、 为确保沉降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应定期对观测水准基点、工作
基点进行稳定性检验。在首次沉降观测前,进行沉降观测水准基点、工作基点的联测,工程施工期间,每3~6个月应对水准基点、工作基点联测一次,多雨季节,水准点附近出现大量积水、塌陷或长时间降雨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水准基点、工作基点联测。在判别有动点后,找出变动点予以剔除。
7、 沉降观测的首次(即零周期)观测应适当增加观测量,以提高
初始值的可靠性。
8、 为了消除人员、仪器造成的偶然误差,在施工期间应做到固定
人员观测和整理成果;固定使用的水准仪和标尺;按措施规定的方法及路径进行观测。
9、 绘制包括水准基点、工作基点、观测路径及转点、沉降观测点
的沉降观测路线图,便于测量人员变化后的连续施测和完工后的移交。
10、 对水准基点、工作基点以及沉降观测点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沉降观测前,应认真检查沉降观测点、水准基点和工作基点的完好状况。若发现问题,首先进行水准基点、工作基点整体联
测。在判别有动点后,找出变动点予以剔除。采用稳定的水准基点、工作基点实施沉降观测。
11、 沉降观测应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按二等水准测量的技术要
求施测。观测点高差中误差应不大于1。观测成果计算和分析中的数字取位应为0.01。
12、 原始观测记录应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擦改和转抄。
凡划改的数字和超限划去的成果,均应注明原因和重测结果所在页数。沉降观测记录、沉降过程曲线的填写、绘制应及时、工整、规范。
三、 沉降观测的频次:
(一)、工程施工期间,按下述要求进行沉降观测:
1、 主厂房工程:自基础施工完毕,框架柱具备安装沉降观测点条
件后开始观测,以后每层混凝土梁板浇注前观测一次,除氧器就位前后各观测一次。A列排架在结构完工后、屋架及吊车梁安装前开始观测,主厂房围护结构施工及建筑装饰施工阶段每月观测一次。
2、 锅炉基础:首层锅炉刚架就位固定后开始观测,以后每层观测
一次,较大荷重增加前后(大板梁就位、汽包就位、锅炉水压)各观测一次。炉本体和汽水管道安装期间每半月观测一次。 3、 汽轮发电机基础:零米以下结构施工完毕,安装沉降观测点部
位施工完成后开始观测,运转层平台梁、板混凝土浇注前后各观测一次,高低压缸下缸就位前后、汽机扣盖前后和发电机定子就位前后均应进行观测。汽水系统管道安装期间每半月观测
一次。
4、 烟囱、水塔、煤(油)仓(罐)等:沉降观测点设置完成,基
础回填完毕后开始观测,以后每升高15—20米观测一次。水塔通水前后各观测一次。煤(油)仓(罐)等储存介质前后各观测一次。
5、 变电容量120及以上变压器的基础回填完成后开始沉降观测,
变压器就位前后各观测一次。变压器就位后直至带电前,每半月观测一次(此条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6、 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
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以及附近建(构)筑物采用降水方式进行地下结构施工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构)筑物出现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上述工程除变压器基础外,从建成至移交生产每月观测一次。各部位的沉降观测次数一般不少于6次。工程施工期间中途停工,在停工之日、复工之时均应观测。
(二)、施工单位移交生产后,生产单位应延续施工单位测量成果,按以下要求进行沉降观测:
1、 投入运行的前半年内每月观测一次。 2、 投入运行的后半年内每二月观测一次。 3、 第二年每季度观测一次。
4、 第三年及以后每半年观测一次,直至沉降稳定 四、 沉降观测数据分析:
1、 发电厂主要建(构)筑物地基允许变形值应符合设计规定,设
计单位应及时提供各单位工程沉降变形设计值。若设计无规定,主要建(构)筑物地基允许变形值应符合下表要求:
允许变形值 建(构)筑物及结构 主厂房外侧柱(纵向) 主厂房框架柱 主厂房外侧柱与框架柱 汽轮发电机基础 (125及以下汽机) 汽轮发电机基础 (300及以下汽机) 汽轮发电机基础 (600及以下汽机) 锅炉基础 (410及以下锅炉) 锅炉基础 (1000及以下锅炉) 锅炉基础 (1800及以下锅炉) 高耸构筑物基础倾斜 ≤20 20<≤50 50<≤100 100<≤150 150<≤200 200<≤240 240<≤300 20 20 20 20 20 20 15 0.008 0.006 0.005 0.004 0.003 0.002 0.001 40 40 40 30 30 20 0.008 0.006 0.005 0.004 0.003 0.002 8 0.001L 10 0.0015L 10 0.002L 16 0.002L 6 0.0005L 8 0.001L 中、低压缩性土 容许沉降量() 沉降差或倾斜 10 0.002L 14 8 0.002L 0.003L 0.0015L 高压缩性土 容许沉降量() 沉降差或倾斜 16 0.003L 20 14 0.003L 0.003L 0.002L 2、 观测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少于如下规定:砂土地基2年,粘性土
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在半年内的沉降量小于1时,可认为已经稳定。
3、 参照发电厂地基允许变形值以及沉降速度与地基土质、基础底
面附加应力存在一定联系的特征,应定期对沉降观测数据、沉降观测曲线进行分析。
4、 沉降观测异常表现:
(1)、沉降量、不均匀沉降差超过允许变形值。
(2)、短时期内出现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建(构)筑物出现严重裂缝。
(3)、沉降观测数据不降反升。
(4)、沉降远未进入稳定期,沉降量、不均匀沉降差已接近规定的限值。
五、 沉降观测数据异常的处理
施工期间施测单位发现沉降观测数据异常,应立即对水准基点、工作基点进行联测,增加沉降观测次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建设(监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院及有关专家进行研讨,确定应对措施和处理方案,防止重大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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