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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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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管辖

  专题:管辖

  (一)立案管辖:

  1 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大部分案件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

  (1 贪污贿赂罪;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3 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共包括8种情况;

  (3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而机关和都不予受理,被害人可以直接到起诉。

  (二)审判管辖:

  1 级别管辖:确定的是上下级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其具体情形为:

  (1 基层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应由上级管辖的除外;

  (2 中级管辖的一审案件,应重点掌握:第一、危害的案件;第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三,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3 高级管辖全省范围内的重大刑事案件。

  (4 最高人民管辖: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

  (5 管辖权的变通:上级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审下级的案件;但是属于上级管辖的案件,不能交给下级审理。

  2 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辖。

  3 专门管辖:

  军事、铁路运输管辖特定的案件。

  4 管辖的变通:

  (1 管辖权的确定;几个同级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审判。

  (2 指定管辖:管辖不明、管辖权发生争议,上级可以指定其中一个管辖。

  (3 特殊情形时的管辖,具体参见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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