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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书(4篇)

来源:化拓教育网

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书

  合作方(甲方):

  地址:

  电话:

  合作方(乙方):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商铺合作经营事宜,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协议标的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商贸城 路,第 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与乙方合作使用,商铺一层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层合计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双方合作使用该商铺的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经营范围及铺位管理

  第三条 本市场的定位及经营范围是经大量的市场调查及充分的项目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准确认定及长期保持,对本市场总体经营成败及每一位经营者的经营成功与投资回报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本市场的定位必须得到甲、乙双方的遵守。

  第四条 乙方经营的商品须服从甲方功能分区规划,不允许经营非区域规划商品。乙方经营范围为: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单方面改变经营范围。

  第五条 乙方自行装修其铺位,其装修设计、色彩须与市场整体设计、色彩协调;其设计、装修方案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负责办理装修报建和验收(包括消防)等手续,并承担所有费用;装修过程还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装修规定。

  第六条 自接到甲方入场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乙方提出装修方案并报甲方批准,方可入场装修。

  第七条 乙方必须配合商场统一的开业日期,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如期开业,而影响到整个商场形象者,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缴保证金,并有权让乙方退场。

  第 协议期内,乙方如将约定商铺转让、转租或转包给第三者使用或经营,之前必须报甲方备案,并保证第三者签署协议,认可本协议和各项条款。乙方所享有的优惠,在转让给第三者后,第三者可以继续享有剩余优惠,直至各种优惠使用完毕。否则,乙方不得将约定铺位转让、转租或转包。

  第九条 商铺面积一经确定,乙方不得任意改变,若乙方随意增占使用面积,除责令其退回原位外,甲方可处以五千元的罚金。

  三、商品管理

  第十条 乙方经营的商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如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查处,后果由乙方独自承担,若因此导致提前结束经营,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概不退还。

  四、营业管理

  第十一条 "高安市中山商贸城"由甲方组建或委托专业经营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甲方统一组织的促销活动与乙方有关的,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参与。

  第十三条 经营场地的二次装修费用由乙方单独承担,乙方不可以将场地内的固定装修部分拆除或移动,所有活动的货架及其他装修部分,乙方可在甲方同意后替换或撤走,否则将扣押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

  五、费用缴纳

  第十四条 乙方须每月10日前预交次月的各项费用,包括:

  1、自市场开业之日起按甲方管理规定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0.5元/每月.每平方米,收费标准按国家每年的物价指数调整。

  2、各个铺位的电费(按电表数额),电话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 合作经营保证金标准及收取:

  本商铺的合作经营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商铺合作金标准及收取办法: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商铺合作金。

  双方约定商铺的合作金为 元/平方米.月(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合计金额为____元/月。乙方如全面、实际履行本协议,则,甲方同意免除乙方第一年全部及第二年一半的合作金付款义务,即第一年乙方无须向甲方交纳合作金,第二年乙方按 元/平方米.月(合计金额为 元/月)向甲方交纳优惠合作金,每六个月交纳一次,交纳时间需提前一个月。

  第三年乙方按 元/平方米.月(合计金额为____元/月)向甲方交纳标准合作金,每六个月交纳一次,交纳时间需提前一个月。

  第十 本协议因不可抗力解除,乙方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时间向甲方缴纳合作金。

  第十九条 如乙方未按时交纳合作金,则应承担滞纳金(每日按月合作金的1%计算),甲方并可自延迟交纳的次日起,采取停电、水或封闭营业场所等措施。

  第二十条 甲方自商铺实际交付一年内,承担保修责任;若商铺损坏非甲方责任所致,甲方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期满,乙方无违法经营、无违约行为、无拖欠各项应缴纳费税并完好无损交回商铺后,甲方应退回合作经营保证金。

  六、协议解除

  第二十二条 乙方如违反下列任一款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全部保证金,乙方尚须交清所有应交纳的费用。如因此造成甲方或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所有物品,依法变卖,优先受偿,对不足部分,仍然享有追偿权。

  1.未按约定交纳合作金;

  2.所拖欠各种应缴款项总额等于一个月合作金金额;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协议约定的商铺用途;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商铺转租、转包、允许他人使用或用作担保;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止营业;

  6.严重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经甲方书面告知仍无改正;

  7.经营过程中严重侵害甲方权益;

  8.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封、禁止营业、停业整顿或被处罚;

  9.有其他违法行为。

  七、其他约定

  第二十三条 协议期内,乙方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所引发之纠纷概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乙方不得将商铺及甲方原有物品对外担保。

  第二十四条 乙方的雇员或经乙方同意使用商铺人员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于200__年__月__日前将合作商铺交付乙方使用;甲方的入场通知或公告,视为交付行为。

  第二十六条 协议期内,甲方有权处置(转让、抵押)商铺,但必须保证商铺的权利继受人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退回保证金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元);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一)甲方迟延交付商铺___个月以上;

  (二)若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十条或二十六条,致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商铺,而被迫迁离。

  第二十 本协议期满终止后,乙方应于3日内迁离,商铺由甲方接收。

  第二十九条 甲方有权对有关市场管理事项进行修正调整,甲方应将变更后的内容及时通知乙方。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本协议双方签章后及时成立,为双方信守之合约。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高安市中山商贸城 乙方:

  代表: 代表:

  时间: 年 月

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规,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各方的利益,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伙作单位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1、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作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有效,为期______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______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出资及履行

  1、甲方

  甲方负责提供砖厂厂所需全部生产设备;负责砖厂日常财务管理;负责提供建厂初期所需的原材料、周转资金;负责提供生产所需的装载机一辆、变压器一台(型号315)、低压全部设备(包括配电盘、电缆等);甲方的出资,折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2、乙方

  (1)乙方负责提供建设本砖瓦厂所需的全部土建工程和生产技术(包括大窑及哈风、烘干洞及机房、配电室、办公室、宿舍等),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该项投资折合人民币__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__%。

  (2)乙方负责提供工厂用电源、水源、协商协调当地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工厂能够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外界非法干扰。

  3、建设本瓦厂所需场地租赁费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金额:______________);负责砖厂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4、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本条义务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履行完毕;乙方的义务于_________________履行完毕。

  双方一致同意,各方投入的物权无论协议期间或协议期满,仍然由各方所有,但物权的行使需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 分工及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_____担任砖厂厂长及法人,负责砖厂资金管理,人事管理;

  2、_____担任砖厂总经理,负责砖厂对外采购、销售、回款等事宜;

  3、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经营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经营的亏损。

  4、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权益及其孳生物为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5、在本砖厂偿还完建厂初期所借得周转金、预备下足够的生产资金(________元人民币左右)后,剩余利润一季度分配一次;当产生利润较大时,一月分配一次。

  第五条 事务执行

  1、委托________代表投资人执行日常事务;

  2、甲方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报告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________提供财务会计一名,________提供出纳一名、收货人或发货人一名。账目做到日清月结,并提供给投资人财务报表一份,做到账目清楚明白。其他人员由甲方负责安排。

  4、________执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投资人承担;

  5、________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6、________可以对________执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投资人共同决定;

  7、下列事务必须经甲方同意:

  (1)转让投资于砖厂权益;

  (2)以上权益对外出质;

  (3)更换甲方提供的管理人员;

  8、在生产过程中,因一切不能避免的外界因素所引起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第六条 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企业经营权归甲方所有;

  (2)甲方对乙方招聘人员具有否决权;

  (3)甲方在经营期间,厂内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甲方领导;

  (4)每季度(或每月,视收益情况)由甲方组织召开财务会议,进行入股分红安排,财务向股东汇报业绩及销售情况;

  (5)甲方享有按时分得红利权利。

  2、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有义务遵守工厂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2) 乙方负责合作期间的生产管理及其他常规事务管理,及技术保障工作;

  (3) 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对工厂的名称,厂名,商标,乙方不可复制、二次使用。乙方应遵守保密义务。

  (4)乙方享有按时分得红利权利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擅自做主;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1)需要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_______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人。

  第 其他权利和义务:

  1、投资人向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投资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2、本厂成立后,任一投资人不得擅自抽回出资额;

  3、本厂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违约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出资总额________%的惩罚性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规、为准。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_________________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书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 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2、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3、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九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二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第三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一、原采石场法定代表杨昌华同志因家庭孩子就学,本人所做其他工作烦重,力参与采石场的各项工作,为使该石场能正常运转。经甲、乙双方议定,甲方自愿将采石场的.个人股份转让给乙方,转让资金(石场资产折币)共肆拾贰万(¥420000.00) 元整。

  二、自乙方从接手该股份之日起,甲方在过去采石中发生的各种债务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自行处理。

  三、过去该采石场中甲方所投入的股份所发生的效益从转让之日起一并与甲方无关。乙方从20xx年8月1日开始,石场所产生的效益、债务由乙方自行安排。

  四、从转让之日起,石厂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和相关三位股东(张祥梅、罗廷仙、郭亮)自行承责任担。

  五、以上转让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生,石场、甲方、乙方各持一份为凭,如有反悔,所有损失将由返悔方承担。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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