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方(质押权人):
借款方(质押人):
一、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
二、质押担保条款 :
1、借款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为贷款方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2、质押车辆的价值
该质押车辆账面价值为 元,评估值为 元,现甲、乙双方商定质押车辆的价值总额为 元。
3、质押物的交付、登记
(1)该质押车辆车辆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三日内交付给贷款方;质押期间,该质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贷款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借款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质押车辆登记手续,贷款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借款方承担。
4、借款方的义务
(1)借款方应将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贷款方。借款展期的借款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借款方应在保险到期前30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贷款方。贷款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借款方承担。保险项目
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本合同项下质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贷款方保管。
(4)质押期间,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车辆,也不得对质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贷款方保留向借款方追索的权利。
(5)质押期间,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转让质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贷款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三、借款方同意贷款方在质押期间无偿使用质押车辆,使用该车辆的相关费用由贷款方承担。
四、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借款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借款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借款方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起诉。
六、本合同未作约定的,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本合同经贷款方、借款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