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汉族,x年xx月出生,x人,党校研究生文化程度,x年x月加入中国党。x年x月参加工作,x年x月起历任xx县堆沟港镇副、镇长、;x年x月任堆沟港镇、xx县党组副(副处级);x年x月任xx县党组副、堆沟港镇、堆沟港化工园区党工委;x年x月任xx县党组副、北陈集镇;x年x月任新安镇;x年xx月任xx县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新安镇;x年x月任新安镇;x年xx月任xx县党组副;x年x月任xx县副;x年x月xx日xx县会接受王辞去xx县副职务。x年xx月xx日,xx省高级人民以王犯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根据xx省高级人民()苏刑二终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利用其担任堆沟港化工园区党工委、xx县副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葛某某、张某某等xx人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贿赂计人民币x万元,美元x万元。
王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并被依法判刑。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之规定,经市监察局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市x年xx月x日批准,决定给予王行政开除处分。
本监察决定自x年xx月x日起生效。如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审。
xx市监察局
x年x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