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股权赠与适用优先购买权吗?”。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股权赠与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分析说明: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为了维护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而设定的。
股权赠与的特性:
股权赠与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这种转让方式并不涉及对价支付。
与股权转让(特别是涉及对价的转让)相比,股权赠与更多是基于特定社会关系(如亲属关系、友情等)作出的利益让渡,而非商业行为。
股权赠与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原因:
程序上无法适用: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常需要在股权转让的磋商过程中进行,而股权赠与往往是在赠与人单方意愿下完成的,此时磋商对象(即赠与人)已经确定,无法再进行优先购买权的磋商。
实体权利上不宜适用:股权赠与的动机并非为了变现或作为整体交易安排的一部分,如果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将违背赠与人的原本意愿,有强迫交易之嫌。
维护公司人合性:虽然其他股东在股权赠与中不宜行使优先购买权,但仍可通过行使同意权来体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即,其他股东可以对股权赠与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但无权要求以优先购买权的方式参与进来。
法律实践中的观点:
司法实践中对于股权赠与是否适用优先购买权存在不一致的观点。有些认为股权赠与因具有无偿的特性,不同于股权转让,因此不存在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而有些则认为,尽管是赠与,但其他股东仍有权主张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购买。
然而,从多数观点和立法精神来看,股权赠与更多地被视为一种基于特定社会关系的利益让渡,而非商业交易行为,因此不宜适用优先购买权。
法律建议:
鉴于法律对股权赠与等情形下股权变动的具体规则并不明确,建议公司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根据自身需求对股权赠与、遗赠等情形下的股权变动规则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在股权赠与等情形下,其他股东是否有同意权、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以及具体的表决权比例、定价方式、通知方式和期限等细节内容。
结论补充说明:
股权赠与作为一种特殊的股权变动方式,其法律性质与股权转让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在股权赠与的情形下,其他股东不宜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应充分考虑股权赠与等情形的特殊性,并据此制定明确的股权变动规则,以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Copyright © 2019- huatuo9.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3008801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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