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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干部选拔任用的一般程序: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一套非常严格的程序要求,这套程序兼顾了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民主的基础,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一般而言,干部选拔任用需经过以下程序:

一、动议程序

当出现职位空缺且确有必要启动选拔任用程序时,进行以下步骤:

(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提出初步建议,包括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完善初步建议,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如档案、廉政问题等。

此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动议阶段一种特殊的人选产生方式,适用于领导职位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或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配备结构需要干部,以及领导职位空缺且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情形。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应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

二、民主推荐程序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具体程序如下: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进一步使用,可定向推荐,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其中正职也可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地方班子换届,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供谈话提纲、换届说明、干部名册等材料,提出要求,提高谈话质量;之后形成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差额提出;由本级主持召开推荐会议,组织填写推荐表;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上级或组织部门汇报。个别提拔任职或进一步使用需民主推荐的,参照上述程序;必要时也可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单位人数较少、会议推荐与谈话调研推荐范围基本相同且意见集中的,可不再进行会议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及人选进行沟通。

三、考察程序

确定考察对象需综合考虑民主推荐、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深入分析、比较择优。具体程序如下: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与副、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个别提拔任职或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意见集中的也可等额确定。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期满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

四、讨论决定程序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需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党组)、常委会、、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组)管理的,本级(党组)可提出选拔任用建议。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未按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未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有不同意见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五、任职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实行聘任制。具体任职程序如下: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特殊岗位和换届考察时已公示的人选除外),在(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应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如、常委会、、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等),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或职务层次安排工作。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以上就是干部选拔任用的一般程序。这些程序确保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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