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子公司提供上级事业单位员工作为技术负责人进行投标,是否可以参与投标,若不能,废标依据是什么?”。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该行为属于禁止性情形,可能导致投标被否决。主要法律依据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规定。
关键法律依据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令第709号修订)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营利性组织兼职,特殊情形需经主管部门审批。
风险解析1. 身份混同风险
技术负责人作为投标文件重要签署人,若其人事关系隶属上级事业单位,可能被认定为存在“管理关系”
典型案例:某省水利项目招标中,投标人使用其主管局下属事业单位人员作为项目经理,被认定违反条例三十四条(参见发改法规〔2019〕862号案例库)
2. 资质有效性风险
投标文件需提供技术负责人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等材料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无法提供投标单位的社保记录,导致形式审查不通过
特殊情形例外投标建议1. 优先选用与投标单位存在法定劳动关系的技术人员;
2. 如确需使用关联单位人员,应提前6个月办理人事关系转移;
3. 在投标文件中专项说明人员选用合规性(附组织架构图、人事关系证明);
最新动态显示(2023年财政部87号令修订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强化对“关联人员”的审查要求,建议持续关注立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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