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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自首后“如实供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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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共同犯罪中自首后“如实供述”的认定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如实供述”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能否享受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还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如实供述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这一规定明确了共同犯罪人自首时“如实供述”的范围,即不仅需要供述自己在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还需要供述自己知道的,或者与自己有着密切联系的其他共同犯罪人或其他共同犯罪人及他的共同犯罪事实。

主犯:需要供述其他共犯的共同犯罪事实。非主犯:在不区分主从犯的共同犯罪中,仅要求供述出“所知的同案犯”。

二、如何理解“应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判断同案犯的存在:

若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存在辩解,应根据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同案犯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

判断同案犯的可知性:

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并不要求非主犯的共同犯罪人供述同案犯的具体身份信息或具体实施的共同行为。

最低判断标准为至少应供述案发当场有无其他人员参与其中、同案犯的人数。

三、案例分析

以陈定西寻衅滋事案为例:

案情简介:陈定西等五人在理发店因琐事与张雪静发生纠纷,后持刀砍击张雪静致其轻伤。案发后,陈定西等人逃离现场,后陈定西主动投案,但仅供述了自己和岳振东的犯罪事实,未如实供述所知的其他同案犯。

判决:认为,陈定西的辩解与日常逻辑不相符,根据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及目击证人证言,均可证明案发时有五、六个人参与殴打被害人。同时,监控录像显示陈定西在逃离途中曾停车返回,与同案犯接应后逃离,说明陈定西有所隐瞒,未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因此,陈定西不构成自首,最终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分析:本案中,陈定西虽然主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而是选择隐瞒部分事实,因此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根据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综合判断,得出了陈定西未如实供述的结论。

四、结论

共同犯罪中自首后“如实供述”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犯罪嫌疑人必须全面、客观地供述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以及所知的同案犯情况,才能享受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同时,司法机关也应依法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内容,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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