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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借款债务,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来源:化拓教育网

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夫妻存续期间借款债务,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本案中,夫妻存续期间借款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根据案情及法律实践,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存在共同举债合意:若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债务,无论债务用途或利益归属,均视为共同债务。

分享债务利益: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家庭利益,即使仅一方举债,也可认定为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张某(刘某某原丈夫)在《抵押承诺书》上签字,表明其对债务知情且同意,构成共同举债合意。同时,债务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证明债务被约定为个人债务,因此满足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

本案债务的共同债务属性:

时间与合意:债务发生于2009年3月27日,处于刘某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2008年1月至2011年4月)。张某在抵押承诺书上签字,证明其对借款行为知情并同意,形成共同举债合意。

债务用途:原告与被告均确认该笔借款为“借新款还旧款”,即用于偿还刘某某此前个人债务。但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债务用于偿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若另一方参与举债合意,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本案中,张某的签字行为表明其愿意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离婚协议的效力:两被告于2011年4月30日协议离婚,并约定“各自负责各自的债权债务”。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离婚协议对夫妻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原告仍有权要求双方连带偿还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若夫妻一方无法证明债务为个人债务(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第三人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各自所有),则推定为共同债务。本案中,张某未提供此类证据,故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原告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不因夫妻离婚或债务性质认定而受影响。

结论:本案借款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张某通过签字行为表明共同举债合意,且无证据证明债务为个人债务。因此,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刘某某与张某连带偿还,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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