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这是《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行政部门有权解聘: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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