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省人民、省厅日前确定了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数额标准,具体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其中,盗窃弱势群体以及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趁火打劫等8种盗窃情形,其入罪门槛降至普通标准的50%。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内定罪量刑。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江苏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根据省内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情况,将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八种情形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标准确定为新标准的50%,与刑法所规定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入罪标准一起,进一步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入罪门槛。
这也就意味着,在江苏盗窃2000元以上,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盗窃5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4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但惯犯、团伙犯罪、盗窃弱势群体以及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趁火打劫的情形,其入罪门槛低至普通标准的一半。记者了解到,该标准经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批准,已下发全省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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