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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童工有什么详细的处罚规定?

来源:化拓教育网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明的。

第二条对违反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三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

(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四)数次为童工出具明的。

第五条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罚款标准。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执行。

第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我们的呵护,健康成长,而不应该过早的进入社会,被生活所压迫。我国对于招收童工的行为是坚决杜绝的,一旦被发现或举报,将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关于招收童工的处罚的规定有力的打击了招收童工这一行为,使孩子们的成长更加健康纯洁。对于招收童工的行为,我们应该自觉抵制,积极举报,保护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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