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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补贴怎么申请

来源:化拓教育网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事处(镇)提出申请,并填报“城市户籍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需同时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

2、特困证、低保证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中低收入认定结果;

3、房屋租赁合同;

4、房屋租赁备案(包括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的备案材料)或房屋租赁。在申请办理租赁住房补贴时,应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

一、申请条件

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一)户籍。具有济南市相关区常住居民户籍(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中低收入。中低收入包括低保、特困、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中等偏下收入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介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80%(含)之间。

(三)租房居住。申请家庭在我市相关区无自有房屋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租赁的住房应当办理租赁备案或取得租赁。

以下房屋认定为家庭自有房屋:已取得合法产权的房屋;已承租的公有房屋;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房但未确权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未满3年的房屋;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

(四)其他。单身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

(五)申请家庭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1.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补贴的;

2.不符合相关收入标准的;

3.正在享受按照优惠价格租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的;

4.已享受或正在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生活和租房补贴的;

5.有住房保障领域违规失信行为记录的;

6.其他不得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

二、保障标准及补贴金额

(一)补贴保障面积。家庭成员1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夫妻生育多孩,家庭成员4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75平方米;家庭成员5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90平方米。

(二)补贴发放标准。特困及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29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23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7元。

(三)补贴金额计算。申请家庭租赁住房月补贴金额=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应保障面积—现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家庭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租金,超出核定发放金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发放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三、申请方式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家庭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事处(镇)提出申请,填报“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需同时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经民政部门出具的《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

3.房屋租赁合同;

4.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需提交房屋租赁。

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时,应确定1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

(二)初审。事处(镇)收到申请后,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录入信息并打印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并告知。事处(镇)已受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至本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及时将初审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三)核准。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事处(镇)提交的申请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信息比对及核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申请家庭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签订时限根据申请家庭承租住房剩余期限和低收入认定剩余期限共同确定,最长1年,最短1个月。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期满前2个月或补贴协议执行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可向事处(镇)重新提出申请。

(四)发放。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对前3个月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实施复核。符合条件的,每季度末月将前3个月补贴发放至申请人账户,并在系统中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并告知申请人,自条件变化次月起不再发放补贴。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补贴核发工作。

(五)抽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对在保家庭补贴资格核准及发放情况实施抽查,年底前完成对本年度所有在保家庭的检查工作,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标记。检查发现申请家庭存在隐瞒本人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现象的,立即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终止补贴发放协议,并依法依规追回已发放的补贴,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社会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将存在违规申请补贴行为有关情况列入住房保障信用体系,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法律依据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第十九条 落实工作责任。省级对本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要对所属城市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的政绩考核之中。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城市的重要责任。城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房地产市场宏观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 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会同建设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实施办法。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抓紧制定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人民银行会同建设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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